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
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房地产诚信管理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员等从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职能做好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五条 房地产企业实行《佛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六条 新设立(或新进入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的同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条 本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领取《诚信手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佛山分公司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五)佛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和在佛山本地银行开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请资质除外)、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时应出示《诚信手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请资质除外)、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请资质除外)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管理人员情况,并持项目的基本资料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承接新项目合同签定后或已登记项目合同续约后5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并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负责建立、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市场监管、评先评优、资质核准的重要依据。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本规定要求汇入诚信管理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情况纳入企业资质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房地产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网络电子数据)。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房地产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丢失,有关单位应15日内向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或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遗失声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执(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设立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将其列为失信警示对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业企业或者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房地产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由《诚信手册》发证单位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分值为100分,具体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见附表)的计分值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计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申报,填写年度综合考评申请书,提交《诚信手册》和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年度考评时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居委会加具意见的《佛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意见表》。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手册》年度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房地产企业诚信类别,并将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网站公示。
(一)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评年度内有1个以上在建或在售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3、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考评年度有经营业绩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4、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考评年度有经营业绩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5、物业服务企业在考评年度内有1个以上在管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诚信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应具备如下条件: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诚信优良条件的企业,及总得分在90-99分的企业。
(三)总得分在60-89分为诚信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四)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为诚信D级企业,表示诚信较差。
第二十三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和诚信等级及时在网站公示。并针对考评结果诚信定级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其资质延续申请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开发企业在预售款监管及划拨支取方面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对宽松的监管标准。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不予办理项目评优;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慎重选择。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不予办理项目评优等业务。并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时间以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综合考评的单位,将按规定进行不良行为扣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在投诉时不能匿名投诉,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投诉内容存在侮辱、诽谤及谩骂言词的;
(三)相互串联、集中或大规模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捏造事实、歪曲情节,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损害被投诉单位和个人信誉、声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诚信原则的投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规范。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内各职能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诚信手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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