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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城 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17-05-2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17-05-2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 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法规内容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要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住房,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二、执行时间从2017年5月21日零时开始。新建商品房以购房者在嘉兴市住房保障局网签平台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为准;在5月21日零时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价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二手住房以办理交易手续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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