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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整改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17.06.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省工商局5日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并督促相关经营者整改。其中旅游类涉及境内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补充协议、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6条,房地产类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等9条。

  据介绍,为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在公布的15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内容主要体现在旅游和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对方知情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情形。

  如《旅行社补充协议书》中的条款“如果抵达航班较晚,当天晚餐自理,餐费不做退回处理”,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该合同条款中航班晚点不是游客的责任,未获得提供晚餐的服务,游客预交的餐费应予以退还。

  针对《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条款内容“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点评意见认为,只有在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旅行社才无需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旅游者均可追究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针对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条款称“出卖人所作的其他说明或者广告,如样板房、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均为要约邀请,双方同意上述说明或广告、样板房及销售模型等均不构成要约或者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点评意见认为,样板房等恰恰是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可能对合同订立和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条款约定双方不受其约束,涉嫌免除了出卖人的义务、排除购房人的权利。

  广东省工商局表示,公布涉嫌违法内容的合同格式条款旨在以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旅游、房地产行业合同使用。同时,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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